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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大数据中心揭牌|政府、教育、住建等14家信息机构合并

发表时间:2023-02-22

9日,哈尔滨市召开市大数据中心整合筹备工作座谈会,会后举行了市大数据中心挂牌揭牌仪式。 全市14个市级信息服务机构,包括市政府办公厅直属的市计算机网络管理服务中心、市教育局直属的市教育信息中心、市住建局直属的市建委信息中心、市商务局直属的市商务局信息中心。 职责和人员,建立市级大数据中心,确定为市直属事业单位。

全市大数据中心的建立,将抓住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机遇,着力推动全市统一的“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集约化建设,形成集约化、统一化基础设施、开放和共享的数据资源以及业务应用程序。 协同联动、政务服务惠企惠民的发展格局,是让数据资源更好地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的战略决策和创新举措。

此次,依托市信息中心为主体,对全市14家市级信息服务机构职责和人员进行整合合并,实现市直跨系统、多部门的有机统一。信息服务功能。 同时接受市政府办公厅、市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营商环境局的业务指导。

会议要求,各行业指导部门要加强与市大数据中心的沟通协调,理顺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接口大数据中心,形成合力,深入研究各自职责任务。 ,尽快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政务数据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应用,让大数据在全市各项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记者:张立新 文/图/视频拍摄制作

4月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重点任务》(以下简称《重点任务》),提出以县域为重要载体推进新型城镇化; 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1亿非常住人口落户城市和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圆满收官规划,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重点任务》明确,通过深化户籍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破除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不合理壁垒,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其中,对市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督促全面取消户籍限制。 对市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推动基本取消重点人群落户限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展改革规划〔2020〕532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华全国总工会工商、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由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确定并报国务院,现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重点任务》,请认真执行。

国家发改委

2020 年 4 月 3 日

2020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重点任务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收官之年,也是夯实“十四五”发展基础的关键一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新型城镇化党中央、国务院印发《规划(2014—2020年)》《关于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现提出以下任务。

一、一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总基调稳中求进工作,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完善以质量为导向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质量,提升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综合承载能力,优化资源配置能力,推进以县域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提升城镇化水平治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1亿非常住人口落户城市目标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圆满完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质量

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为路径,破除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不合理壁垒,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一)督促市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督促二类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含设区的城市和县级市)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化改革的意见》 《劳动人才社会流动体制机制》,全面取消户籍限制,进一步促进劳动力人才社会流动。 (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等负责)

(二)推动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基本取消重点人群落户限制。 督促除少数特大城市外,其他特大城市和一类城市坚持存量优先原则,取消进城工作生活5年以上的农业人口转移以及随家人外出、在城市稳定工作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农村限制进城升学、参军等重点人群落户。 淘汰已在一类城市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 鼓励有条件的一类大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特大城市取消郊区新区落户限制。 (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等负责)

新型智慧城市_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名单_国家新型智慧城市政策

(三)推动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口人口在城市便捷落户。 鼓励市政府简化户籍迁移手续,加强落户政策宣传,开通网上申请审核系统,大幅提高落户便利性。 推动完善特大城市和一类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确保社保缴费年限和居住年限积分占主体比重。 (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等负责)

(四)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非户籍人口。 颁布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提高居住证数量和含金量,推动非户籍居民逐步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务。 运用信息化建设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全民养老保险进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跨省跨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做好社会转移接续工作。促进人口流动的保险关系。 增加学位供给,完善以居住证为主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政策,让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以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为主要抓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卫健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省有关部门负责)

(五)大力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 深入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等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 支持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吸纳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新学徒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教育部、财政部、省有关部门等负责)

(六)加大“钱连人地”扶持政策激励力度。 提高市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积极性,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奖励资金支持力度,加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与吸纳落户数量的挂钩力度. 保护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入分配权,不得强制转让或以此作为落户的前提条件; 按照自愿依法补偿的原则,探索上述权益转让的具体办法。 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常态化的各市常住人口统计机制,为政策制定提供支撑。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省有关部门负责)

三、优化城镇化空间格局

完善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发挥各区域比较优势,增强经济发展优势地区承载能力,构建大中小城市与小城市协调发展的城镇化空间格局城镇化新型智慧城市,形成高质量发展的动力体系。

(七)加快重点城市群发展。 加快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生态保护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战略。 全面落实城市群发展规划,推进哈长、长江中游、中原、北部湾城市群建设分阶段推进,支持实施规划和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关中平原城市群,推动实施兰西、湖堡、鄂豫等城市 完善集群融合发展工作机制,推动天山北坡等前沿城市群发展和云南中部,以及山东半岛和贵州中部的城市群。 (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省有关部门等负责)

(八)编制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 加快规划制定实施,推进重庆市与四川省合作,加大成渝地区统筹发展力度,发挥中心城市带动作用,加强交通、产业、环保、生态等领域对接。民生政策,共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培育新动力。 (发展改革委、重庆市、四川省有关部门等负责)

(九)大力推进都市圈城镇化。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培育发展现代都市圈的指导意见》,建立以中心城市为龙头的协调推进机制,支持南京、西安、福州等都市圈制定实施发展规划。 以轨道交通为重点,完善大都市圈交通基础设施,有序规划建设城际铁路和城域(城郊)铁路,推动中心城市轨道交通向周边城镇合理延伸,实施“死胡同”顺畅工程和“瓶颈路”拓宽工程。 支持重点都市圈制定多层次轨道交通规划。 (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国铁集团、省有关部门等)

(十)提升中心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 优化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重要节点城市等中心城市发展,强化用地等要素保障,优化主要生产力布局。 完善部分中心城市市辖区规模结构和辖区,解决发展空间严重不足的问题。 (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民政部、省有关部门等负责)

(十一)推进以县域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加快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加大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力度,补齐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暴露的短板,推动环卫设施升级扩容和环境卫生水平提高。市政公用设施。 街区升级改造,公共服务设施达标扩容,产业配套提质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规范特色小镇、特色小镇建设。 强化底线约束,严格节约集约用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控“房地产”倾向,进一步深化清理整顿。 强化政策激励,强化用地和财政建设资金保障,鼓励省级政府通过出台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设立省级专项资金等方式择优扶持,在有条件的地区培育一批示范性精品特色小镇和特色小镇。 加强正面引导,制定特色小镇发展指导意见,挖掘推广第二轮全国特色小镇典型经验。 (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体育总局、林草局,省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推进沿边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 推动沿边潜力镇以生产集聚人口,战略支点城镇向城市集聚生产,建设以毗邻内陆的大中城市为辐射源,以边境县级市和地级市为枢纽、边境口岸和中小城市。 城镇是节点,边境城镇是散点。 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完善沿边一线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沿边公路。 实施边防卫边工程。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省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推进大规模易地搬迁安置区新型城镇化建设。 按照大规模搬迁安置区转向新型城镇化建设新阶段的发展要求,加快搬迁人口城镇化进程,加强产业就业支持,帮助搬迁人口解决稳定发展问题尽快适应新环境,融入新社区。 (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等负责)

(十五)优化行政区划设置。 统筹培育新生城市和收缩城市瘦强,推动符合条件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按程序建市,有序推进县改市、县改区、市改区,稳步减少收缩市、市辖区要认真研究调整收缩县(市)。 全面完成各省(区、市)设镇街道标准制定工作,合理推进“乡改镇”、“乡(镇)街”和乡镇撤并工作.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负责)

4、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国家新型智慧城市政策_新型智慧城市_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着力强化人口经济承载、资源优化配置等核心功能,完善城市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提升城市发展质量。

(十六)补齐城市公共卫生短板。 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制,完善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研究、评估、决策和防控协调机制,健全重大疫情预警、救治和应急机制,加强储备重要物资,推动建立城市群和都市圈内城市联防联控防控机制。 整治城市环境卫生死角,建立严格检疫、定点屠宰、冷鲜市场的畜禽产品供应体系,完善污水收集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 (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部、省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完善城市公共设施。 完善城市路网体系,完善公交专用道、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系统、人行横道设施。 完善市政管网和排水防洪设施。 完善停车场、智能快递箱、社区菜市场等便民设施。 扩大普惠养老、幼托服务供给。 实施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全民健身促进工程、智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工程。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商务部、体育总局、广电总局、省有关部门负责)

(十八)实施新型智慧城市行动。 完善城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和感知体系,打通社区终端,编织密密麻麻的数据网格,整合卫生、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交通等领域的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一网统管”支撑城市健康高效运行和突发事件快速智能响应。 (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省有关部门负责)

(十九)加快城市更新。 改造一批老旧小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引导发展社区便民服务。 改造一批老厂区,通过工业遗产的盘活与利用,将“工业锈带”打造成“生活秀带”、创业创新空间、新型产业空间和文化旅游地。发展工业旅游。 改造一批老街区,引导古城商业步行街、文化街、古街打造市民消费升级载体,因地制宜发展新的文化、旅游、商业消费集聚区。 改造一批城中村,在政府引导下探索工商资本与农户集体合作共赢模式。 开展城市更新改造试点,提升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农业农村部、省有关部门等)

(二十)改革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推动建设用地资源向中心城市和重点城市群倾斜。 鼓励盘活低效存量建设用地,控制城镇人均建设用地面积。 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善配套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由省政府负责,国务院行使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永久基本农田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征用土地35公顷以上和其他70公顷以上土地的审批权限,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在试点地区实施. 探索建立全国建设用地和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 (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省有关部门等负责)

(二十一)改革城镇投融资机制。 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合理处置存量债务的前提下,完善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匹配的投融资工具。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典型城乡一体化项目、特色小镇和特色小镇建设项目等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投资经营的企业进行综合授信——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功能定位,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规模和力度。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省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二)完善城市治理方式。 推动城市政府向服务型转变、治理方式向精细化转变、配套资源向街道和社区下沉。 加强和创新社区治理,引导社会组织、社工和志愿者参与,大幅提高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 提高国土空间规划水平,顺应城市发展和文化传承逻辑,贯彻落实新时代适用、节约、绿色、美观的建筑指南,加强建筑设计和城市风貌管理,提高城市风貌比重。新建建筑中的城市绿色建筑。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省有关部门负责)

五、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

突出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间双向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的公共资源。

(二十三)加快国家城乡一体化发展试验区改革探索。 指导试验区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推动试点地区完善城乡人口流动制度,提高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能力,搭建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引导县级土地储备公司和融资平台公司参与相关农村产权权利出让和抵押,加快勘探。 行之有效的改革发展路径。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省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四)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 妥善处理产权补偿关系后,允许农民集体收回农民自愿退出的闲置宅基地和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商业用途进入市场. 启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省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五)加快和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发展。 开展工商资本下乡发展试点。 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家城乡一体化发展基金的作用,支持和引导工商资本和金融资本在农村发展。 培育一批城乡一体化典型项目,形成城乡要素跨境配置的有效载体,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 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农村就业创业,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依法享有相关权益。 (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有关省部门负责)

(二十六)促进城乡公共设施联动发展。 推动实施城乡污水垃圾一体化收集处理、冷链物流城乡衔接、城乡农贸市场一体化改造、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布局文化设施建设、市政供水供气延伸至城郊村庄、乡村旅游路、产业道路等城乡联动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城乡教育联盟、县域医疗社区建设。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卫生健康委、省有关部门负责)

六、组织实施

(二十七)加强部际协调。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总结推广第三批国家新一轮改革典型经验。型城镇化综合试点。 All in and the of the to make sol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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