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动态,深度解析,把握行业脉搏
实时动态,深度解析,把握行业脉搏
国发[201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物流业贯穿一二三产业,连接生产与消费。涉及领域广泛,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推进物流降本增效,对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高国民经济整体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推动物流降本增效,努力营造良好的物流业发展环境,提高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物流经营者活力
(一)优化道路运输交通管理。2017年,实现跨省大件运输全国并行牌照网络。参照国际规则,优化部分低风险气体道路运输管理,促进安全便捷运输。(交通运输部负责)完善城市配送车辆交通管理政策,协调优化交通安全和交通管制措施。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开展联合配送和夜间配送合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
(二)规范道路货运执法。推动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以公路超限检测站为基础分别实施处罚的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避免重复罚款,尽快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谋划,加强监督落实。凡对货车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和处罚,原则上均交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各地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应科学合理,并符合治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公路货运罚款按照国库集中征收制度的有关规定缴库,罚款应与罚款分开。(财政部、公安部负责)依法依规,及时制定道路货运处罚项目清单,明确处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重点货源监管、“一超四罚”等措施,依法追究责任,高速公路入口处称重、劝返等措施。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必须持有合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设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道路货运执法财政保障机制。(财政部、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完善全国公路执法监督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三)完善道路货运许可证考核和车辆相关检验检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公路货运司机资质和信用管理体系,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违法失信打分处理,积极推进年审结果网上办理和网上查询,探索开展非现场年审部分省份车辆道路运输证。(交通运输部负责)2017年,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测)和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规,允许普通道路货运车辆上路。异地办理,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
(四)简化快递公司分支机构和终端网点的备案程序。指导各地开展快递业工商登记“一证多址”改革。(工商总局、国家邮政局负责)进一步简化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程序,完善终端网点备案制度。严格执行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认定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脱钩政策。(国家邮政局负责)
(五)深化货运通关改革。2017年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货物通关时间缩短三分之一。加快制定和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实现一站式、共享共享、自由申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负责)
二、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完善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结合增值税立法,统筹研究物流各环节增值税统一税率。2017年内,着力完善交通运输业个人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半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七)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水平。选择部分高速公路开展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非现金支付卡并符合相关条件的货运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认真做好甘肃、青海、内蒙古、宁夏等省(区)政府贷款还款二级公路的收费工作。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
(八)做好收费公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工作。2017年将出台收费公路收费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方案,年底建成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收费发票服务平台,高速公路网络收费系统改造完成部省两级建设,推进税收制度和公路收费制度。对接,依托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
(九)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工作。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重点解决“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负责)全面严格执行取消营运车辆二次维修强制检测政策。(交通运输部负责)完善港口服务定价机制,改革拖轮计费方式,修订发布《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清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杂费,专线运营维护费、自备车辆维护费等,以及当地政府附加费、专线产权或运营商收费单位、两端收费,如与铁路运输密切相关的短驳。(国家铁路局、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提升物流综合服务能力
(十)加强对物流发展的规划和用地支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对物流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综合考虑物流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布局,安排完善一批物流配送中心。综合交通枢纽、产业集聚区等园区、配送中心等,确保规划和物流用地落实,禁止随意变动。对纳入国家和省示范区的物流园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通过“先租后租”、“租租结合”等多种方式,鼓励物流企业提供土地。利用工业企业的老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者提供物流服务,涉及转让或者出租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可以协议转让。通过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各地要研究建立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十一)布局和完善一批国家级物流枢纽。加强与交通基础设施相衔接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结合编制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布局完善一批具有多式联运功能、支撑和保障区域和产业经济发展的综合性物流枢纽,在规划和用地上给予重点保障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负责)
(十二)加强重要节点集散设施建设。统筹兼顾安全监管要求,加强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接。协调使用车辆购置税等相关资金,支持港口集疏运铁路、公路建设,畅通港口、车站枢纽“微循环”。(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中国民航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铁路物流服务水平。推进铁路货运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长途干线运输优势,进一步提高铁路货运在全国货运总量中的比重。探索发展高铁快递物流,支持高铁与快递联动发展。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与港口、园区、大型制造企业、物流企业等开展合资合作,按需开行货运班列。加快铁路一级、二级物流基地建设,重点加强进厂、进园区、进港口的铁路专用线建设,推动解决铁路运输“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企业自备车辆共管共享,提高企业自备车辆利用效率。大力推进物联网、射频识别(RFID)等信息技术在铁路物流服务中的应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家邮政局负责)大力推进物联网、射频识别(RFID)等信息技术在铁路物流服务中的应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家邮政局负责)大力推进物联网、射频识别(RFID)等信息技术在铁路物流服务中的应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家邮政局负责)
(十四)在促进多式联运和甩挂运输发展方面取得突破。做好第二批多式联运示范工作,大力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积极发展厢式半挂多式联运,有序发展背挂式运输,力争2017年内开通背挂式多式联运试验线。大力发展路投拉运。完善铁路货运相关信息系统,以铁水联运和中欧班列为重点,加强多式联运信息交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负责)
(十五)完善城乡物流网络节点。支持在当地建设城市联合配送中心、智能快递箱、智能信箱等,缓解交通压力,提高配送效率。加强对送货车辆停车作业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临时停车位等停车作业区。加强交通运输、商贸、供销、邮政等相关单位物流资源与电子商务、快递等企业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的共享和对接,逐步完善三通基础设施网络。建立县村级物流节点,鼓励多站多资源整合。共享。加强物流通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对配送物流活动全过程的跟踪和实时查询。(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邮政局、供销总社、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拓宽物流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等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加强重要节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的轻资产物流企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支持银行业发展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计划物流行业,完善供应链信息系统研发,实现对供应链上下游客户的客户支持。内外部信用评级、综合金融服务、系统性风险管理。支持银行依法探索扩大与物流公司的电子系统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银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负责)支持银行依法探索扩大与物流公司的电子系统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银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负责)支持银行依法探索扩大与物流公司的电子系统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银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负责)
4、加快推进物流仓储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提高运营效率
(十七)推广应用高效便捷的物流新模式。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运力优化、“互联网+”运输协同等新业态新模式,和“互联网+”仓储交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一批重点龙头企业,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搭建互联网平台,创新物流资源配置,扩大资源配置范围,实现实时共享、智能化匹配货运供需信息,减少走弯路、空运和物流资源闲置。
(十八)开展智能仓储试点示范。结合国家智能仓储物流基地示范工作,推进先进信息技术和装备应用,加快智能化发展步伐,提高仓储、运输、分拣、包装等作业和仓储管理效率,降低仓储管理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十九)加强物流装载单元化建设。加强物流标准匹配。推广×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块,从商业领域延伸到制造领域,推动包装箱、托盘、周转箱、集装箱等上下游设施设备标准化,促进标准流通装载单位。与相关运输工具的良好连接,提高物流效率,降低包装、搬运等成本。(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国家标准委负责)
(二十)推进物流车辆标准化。加强车辆运输车辆管理,2017年内完成不达标车辆运输车辆的60%。保持超限超载运输管理连续性,合理确定过渡期和实施步骤,及时启动对不合规平板半挂车等车型的特殊处理物流园区规划,分阶段有序推进车型更换、分批退出,保护合法运输主体。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推广使用中置轴列车等先进车型,推进货运车辆标准化、轻量化。(交通运输部,
五、深化联动融合,促进产业协同发展
(二十一)促进物流业与制造业共同发展。研究制定促进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第三方物流发展,适应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提供精细化、专业化的物流服务,提高企业经营效率。鼓励大型制造企业以自营物流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物流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物流核心技术和装备研发。结合智能制造专项和试点示范工程,推进关键物流技术装备产业化,推动智能物流装备应用。鼓励物流机器人、自动分拣设备等新型装备的研发、创新、推广和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负责)
(二十三)提高制造业物流管理水平。建立制造业物流成本核算体系,逐步建立行业物流成本对标制度,引导企业开展物流成本精细化管理,提高物流管理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6、打通信息互联互通渠道,发挥信息共享作用
(二十四)加强物流数据公开共享。推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邮政、公安、工商、海关、质检等领域相关物流数据开放共享,促进物流活动发展。结合专项大数据应用,开展物流大数据应用示范,为提高物流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础支撑。结合物流园区标准修订,推动物流园区之间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推进物流活动信息化、数据化。依托部门和行业大数据应用平台,促进跨区域、跨行业的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推广电子运单、电子仓单、电子面单等电子单证应用。积极支持运输配载、跟踪监控、库存监控等基于大数据的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创新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六)建立健全物流业信用体系。研究制定交通运输物流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项目招投标、债券发行等方面对失信企业进行限制等。失信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
七、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十七)探索开展物流领域综合改革试点。顺应物流业创新发展趋势,选择部分省市开展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推动物流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打破制约物流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建立物流领域审批事项“单一窗口”,降低机构交易成本。加强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推动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s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9号)明确各项政策措施,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扎实推进工作。要充分发挥全国现代物流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政策和措施。69)明确各项政策措施,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扎实推进工作。要充分发挥全国现代物流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政策和措施。69)明确各项政策措施,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扎实推进工作。要充分发挥全国现代物流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8 月 7 日
(本文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