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动态,深度解析,把握行业脉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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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2日,由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联盟、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主办,鼎杰软件、和利时、航天智能制造、中国机械六院、金航数码北京分院主办的“2019中国智能制造系统由天津分会、重庆分会、河南分会、纺织分会、汽车分会(筹备)联合主办的“解决方案发布会暨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将在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召开。
本次大会的主题是“打造细分行业解决方案创新发展新优势”。 出席本次大会的有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联盟单位领导、联盟企业代表、国内外智能制造领域相关机构、企业代表、专家学者、高校各界人士。科研院所、商会、展商等智能制造领域将齐聚一堂,助力“制造强国”梦想。
本次会议由主论坛和分论坛组成。 上午主论坛将发布《中国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白皮书(2019)》,并颁发“2019年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第二批符合标准的企业名单公布《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条件》。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汽车分会举行成立仪式。 研究报告将与研究同时发布。 此外,标杆企业及子联盟代表也将分享各自领域的先进经验和前瞻性技术。
大会下午分论坛设置消费电子行业、医药行业、汽车行业、机械装备行业四个方向。 研究院、重庆分院、北京分院、汽车分院(筹)、河南分院等单位承接各自细分领域共同探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中最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例如,鼎捷软件智能制造专家张俊杰将分享电子行业的数字化转型以及数字化应用创造的价值; 和利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划咨询部将围绕智慧工厂分享智慧制药规划及整体解决方案; 公司副总经理胡长彦将分享航天云网在汽车行业的智能制造应用实践;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开震将分享智能工厂设计新模式。 分论坛为细分领域企业搭建信息交流、合作共赢的平台,促进行业内企业之间的协调与联盟。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更好地提升联盟成员单位的服务能力智能制造系统,本次会议还特意搭建了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需交流平台。 供需对接会和供应商项目经验交流会如期举行。 满足转型升级发展需要,诚邀智能制造全产业链参会人员参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快新能源强省建设,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碳达峰和碳中和,促进高为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能源的调查、规划、建设、利用、储存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核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基本原则】新能源发展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系统衔接、综合利用的原则,建设清洁、优质、高效的能源。低碳、安全、高效、多支撑的新能源体系。
第四条【参与主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新能源开发利用,依法保护新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发展的领导,将新能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新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新能源发展机制。开发工作协调。 健全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采取财政支持、金融支持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新能源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发展的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统计、市场监管、气象、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能源开发相关审批等工作。
第七条【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能源宣传教育,普及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节能和绿色能源消费的相关知识,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低碳生活理念。
第八条【区域协调】本省加强与北京、天津等地区在新能源发展领域的沟通与合作,推动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优化电力运行协调调度机制,加大跨省区、新能源跨区域输送和消费。 整合规模,增强省际能源资源互助能力,加强新能源科技领域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共同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和推广。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九条【新能源调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新能源调查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新能源资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设区的市新能源资源调查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新能源调查结果应当予以公布,但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条【新能源统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完善新能源相关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职责】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能源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省新能源发展规划的编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相关新能源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并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备案。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予以公告,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原则和内容】制定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布局、分步实施、有序发展、创新引领、多维协调、绿色高效的原则。 统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核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依托冀北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发展新能源产业,河北中南部、太行山及沿海地区。
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类型、目标、布局、重点项目、产业支撑、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规划衔接】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与电力规划、电网规划等专项规划衔接。
第十四条【规划论证】制定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五条【评估和变更】新能源发展规划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新能源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修改规划的,按原程序办理。紧随其后。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将其列为科技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并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总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本行政区域新能源发展重点领域,开发新能源资源。合理有序。
第十八条【建设要求】新能源开发建设应当按照用地、用海、用林,做好规划选址、资源评价、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相关准备工作。 、草用、江河湖泊。 湿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集中式风电、光伏】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风能、太阳能资源,根据全省新能源发展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规划。制定相关规划,推广风能。 ,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进行规模化、基地化开发。
鼓励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创新发展模式,采用农业光伏、林业光伏、畜牧光伏、渔业光伏等特色光伏发电发展模式,或矿山修复与生态修复结合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根据不同地区的科学测算,合理设定建设标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鼓励在海上风电、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连片、规模化开发建设海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一体化、多元化的发展模式。
第二十条【分布式光伏、分布式风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电合理布局。 组织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分布式风电并网容量、在建容量、拟建容量、分布面积等数据,定期公开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可接入容量。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建筑、工商建筑、户用屋顶、闲置土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重点推广分布式光伏在交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鼓励在风能资源丰富地区根据电网消纳能力,依法利用分散土地资源,在开发区、油气矿区及周边地区开发建设分散式风电。
第二十一条【地热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推进地热能的开发利用,优先采用合格的地热能用于地热利用。根据地热资源禀赋进行发电。 实现多级利用; 推广地热供暖制冷,推广清洁供暖替代,有序推动温泉、医疗、养殖等产业多元化发展。
鼓励地热能开发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关键技术研发,促进地热能高效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生物质能源】鼓励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场、啤酒厂利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等生物质资源清洁高效生产生物天然气,支持生物能源发展。天然气产业化发展。
鼓励生物质燃料生产利用,发展生物质热、电、肥联产,提高秸秆能源利用水平,促进生物质能源多元化利用。
鼓励采用清洁环保的先进发电技术处置城乡生活垃圾,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核能】促进核能安全有效利用,稳步推进核电站建设,鼓励核能供热、核能制氢等核能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风电、光伏配套送电管理】电网企业应当加强新能源配套送电工程建设,合理安排建设顺序,保证送电工程与供电建设进度相匹配,确保风电、光伏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发电。
不符合电网企业规划建设进度的新能源配套输电项目,可以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 完成后,电网公司与电网公司、发电公司协商后,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回购。
第二十五条【新能源存储】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电化学储能、机械储能、电磁储能、储氢、储热(冷)等新能源存储项目建设,推动新能源存储项目。 能源规模化应用,支持社会资源参与新能源存储建设,引导新能源电站以市场化方式配置新能源存储,推动新能源存储在供电、电网中的应用、用户等环节,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推广新能源存储。 能源消耗比例高。
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开展新型储能技术研发,增强新储能领域创新能力。
第二十六条【抽水蓄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区域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规模、电力系统调峰需求、电力资源条件等。场地、项目的经济性等,以提高抽水蓄能的价格。 形成机制,完善抽水蓄能电站成本分摊和指导办法,推动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建设,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能源结构调整。
第二十七条【氢能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电解水制氢新能源,推动制氢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推动氢能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绿色氢能产业规模化发展。 建立健全绿色氢储运标准体系,科学规划氢能多相储运通道,形成多元化储运格局。 加强氢能全产业链管理,推动氢能装备研发,优化加氢基础设施布局,扩大氢能在交通、分布式供热、绿色钢铁、绿色化工等领域的示范应用和其他领域。
第二十八条【新能源建筑一体化】鼓励新建建筑与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供应系统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支持新能源供能系统推广应用对于既有建筑分布式能源,增加新能源建筑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第二十九条【传统产业绿色改造】鼓励油气、煤炭等传统能源企业依法依规使用自有矿权、土地等资源,加强油气勘探开发与油气勘探开发一体化。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推动新能源开发利用和能源替代生产使用,促进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
第三十条【产业集群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创建特色鲜明、链条完整、品牌高端、带动效应显着的新能源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链深度融合,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调动民营企业参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积极性,推动产业集群发展,提高影响力和竞争力在国内外。
第三十一条【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和电子信息产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促进太阳能发电系统、风力发电设备、及抽水蓄能发电关键设备。 、新能源蓄电池、储氢设备等新能源装备领域科技创新与示范应用,推动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与应用,促进新能源装备与能源电子的融合发展推动产业智能化、高端化、规模化发展。
第三十二条【绿色转型升级】鼓励全社会优先使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低碳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能源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激发全社会绿色能源消费潜力,推动能源消费结构绿色转型升级。
鼓励新能源设施改造升级。 对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并经安全运行评价、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新能源发电设施,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拆除拆除,恢复生态环境。 鼓励新能源企业、装备制造企业、科研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新能源设施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研究,建立健全新能源设施回收利用产业链体系。
第三十三条【产业引导和消费促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京津冀增量数据中心及相关产业在风能、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布局,支持绿色大城市建设主要供应新能源。 数据库建设将促进大数据产业与新能源产业融合发展。
依托雄安新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等新能源消费区域,扩大张家口、承德新能源电力消纳,推动京津冀新能源电力协同消纳。
第三十四条【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支持新能源政策试点,促进光伏发电、风电、风电等综合发展。示范区氢能等。 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政策体系,探索新能源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推广绿色节能和绿色消费新模式,推动可再生能源高比例、规模化应用。新能源,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城融合发展,推进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形成绿色低碳经济发展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加强电网建设】电网企业应当适度推进布局,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开展新型电力系统研究,应用先进电力技术和设备,提高电网智能调节水平,增强电网新能源接入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
第三十六条【新能源并网】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和消纳新能源,并与按照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建设、具备条件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提供并网服务。 电网企业应推动新能源云平台广泛应用,实现并网全流程在线处理,提高并网服务便捷化水平。
电网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发电并网标准,除必要外,不得要求对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的并网设备进行重复检测。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电站接入电网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电站建设和调试,所使用的并网相关设备应当通过检测认证,不得停止运行或停运。擅自调整参数。
第三十七条【市场交易】本省建立健全与新能源高比例相适应的市场机制,支持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和绿证交易,以市场吸引社会资本以效益为导向,促进新能源可持续发展。 继续投资促进新能源消费。
推动新能源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应用。 新储能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以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推动储能市场建立。 电网企业要进行科学调度,发挥储能调峰作用。
第三十八条【火电灵活改造】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完善燃煤发电深度调峰补偿机制,引导燃煤发电企业实施煤电灵活改造。加强机组调峰能力,保障新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第三十九条【需求侧应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协调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引导企业参与电源、电网、负荷互动。 、储能,提高电力需求侧响应能力。 山谷产能,促进新能源消纳。
第四十条【碳交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鼓励新能源企业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支持参与碳交易。经认证的减排量。
第四十一条【管网管理】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热力符合燃气管网、热力管网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管网、热力管网运营企业应当接纳其纳入管网。网络。
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燃料销售体系。
第四十二条【用地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地、用林、用草、用海的审核协调机制新能源项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担保。 新能源项目建设需要土地、林、草、海。
鼓励利用未利用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新能源产业。 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鼓励荒漠、荒漠、基本草原以外的草原以及人工养殖水域、滩涂等地区建设新能源项目。 新能源项目不得建设在永久性基本农田、基本草原、一级保护林地上; 项目选址应避开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志区、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鼓励各地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出、租赁与转让相结合、灵活期限等方式供应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优化项目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新能源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规范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一次性通报、并行审批、空缺受理、多重评审等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新能源早落地早启动项目。
第四十四条【属地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能源项目建设,加强部门组织协调,提高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效率,督促投资主体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完成新能源项目建设。施工按计划进行。
第四十五条【技术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应当健全支持新能源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加大人才培养和创新力度。引进、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省内外产学研合作开展新能源关键技术自主创新和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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