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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转发市改革办等部门关于实施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5-13

没有。同政办发〔2004〕12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办、局、市有关单位:

《关于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 年 9 月 23 日

关于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改革工作实施意见

(城建办、水利局、财政局2004年9月)

近年来,我市建设了大量水利工程,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保障。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影响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体制改革办、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我省开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号)和市政府按照《公益事业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同政发[2004]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目标

经过3~5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理顺制度,搞活机制,组织合理、人员精干、服务优质、环境优美、经营得当。有效的目标。

(二)改革原则

既要保证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兼顾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工程管理。要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水管理单位的权责,在水管理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要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创新,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载能力。 ,把握改革时机和步骤,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既要努力实现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短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流域河流、河道、海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市具体负责本市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的堤坝、岸线、水域的审批或报告,并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管理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各地要根据辖区内水利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管理机构。积极探索多元化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市场化管理。

3。明确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保护和维护工作,确保工程的安全和效益。

4。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管理系统,依法追究水管理单位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追究业主责任,并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行业管理职责。

(二)划分治水单位的种类和性质,严格设置岗位和人数

1。划分管道单元的类型和属性。根据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的任务,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作为防洪和排水,被称为纯公益水管机组。事业单位。第二类是指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承担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等业务职能的水利管理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理单位。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水管理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设置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2。严格设置帖子和弥补。设立经营性水管理单位,由机构设置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管养分离后的维修保养人员和准公用自来水管道单位从事商业资产经营等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准。各水利管理单位参照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岗位分配标准》,在核定的总量内合理分配岗位,鼓励一人担任多个帖子和一个具有多种能力的帖子。

(三)积极推进托管分离

水利工程管理与维护分离,简化管理组织,提高维护水平,降低运营成本。管养分离一般可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在水管单位内实行管养机构、人员、资金的分离。第二步是将维修部门与水管机组分开,但仍主要承担原机组的维修任务。第三步,将工程维保业务与所属水管单位完全分离。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最佳维修保养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保养走上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道路。市政水管单元与有条件的区域或水管单元也可以一步完成,完全分离。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工作顺利实施,各级财政要确保经批准的水利工程维护保养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市场秩序。

(四)规范财务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用水管理单位的类型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补贴政策和分配方式。纯公益性水管理单位,在严格水管理单位人员配备管理的基础上,内部职工基金、离退休人员基金、公募基金及项目日常运维维护等基本支出由同级承担的金融。工程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列入水利工程年度维护保养经费。项目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规划部门安排在营业外资金中。公益性质的准公有制水管理单位,其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共基金等基本支出,以及在其设立范围内用于公益事业的其他支出,以及日常经营活动,项目公益性部分的维修等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规划部门安排在营业外资金中;项目运营部分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保养由水管理单位所属企业承担,改造改造费用列入折旧基金,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安排在非经营性资金中。经营性质的准公有制水经营单位的经营资产收入和其他投资收入,应当列入单位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水资源管理单位各项收入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进行动态核算,及时调整财政补贴金额。方式。水利工程日常维护保养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我部联合制定的《水利工程维护保养额度标准》确定。水利部和财政部。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年度维护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大水利工程管理投入,适当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年度维护资金,确保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各级水利工程维修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建设资金的20%至30%;防汛保障资金的10%至20%。省对流域水利工程的维护保养给予一定补贴;市年度维护资金主要用于市政水利工程的维护保养和流域水工程维护的配套补助;县(市)区年度维护保养资金主要用于县(市)区水利工程维护保养和流域水利工程维护保养配套资金。

3。改革财政拨款方式。在严格水管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科学制定维护保养定额标准的基础上,积极有序改革财政拨款方式,逐步改变现行水管人员配置方式。单位根据水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项目维护的固定拨款向事业单位拨款。

4。严格资本管理。各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逐步理顺收费管理渠道,按照有关规定用足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有关文件建立健全水费收支管理财务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水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准公用水管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水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提取工程折旧。要加强对准公用水管单位提取的防汛抗旱资金、工程维护保养资金、改造资金、工程折旧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将其用于其他目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资金执行情况和水利管理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

(五)深化水利管理单位内部改革,加强水利工程管理

1。深化经营性水管理单位的人事、劳务、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管理机构,严控人员配置,在按需设置岗位、岗位招聘、竞争岗位、建立人才队伍的基础上,全面落实人事用人制度。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选拔,定期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公共水利管理单位仍实行全国事业单位统一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将职工收入与岗位职责和绩效挂钩,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相分离的分配制度。收入使得内部分配向生产线、关键岗位、优秀人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倾斜。

2。规范水管理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由财政全额出资的纯公益性用水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共水利管理单位应当将经营管理与企业经营分开,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承担防洪、排水等内部公益性职能,承担与水利工程相关的各项业务,如供水。职能部门严格划分,做到事企分开,经营部门转变为水管理单位的下属企业。在经批准的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经营性质的准公有水管理单位不得设立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经营项目,已设立的必须在内部脱钩。一个时间限制。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具有企业特征的水管理单位存量经营资产,由政府授权管理和经营,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加强水利工程目标管理。全面落实水利工程目标管理,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加强对水利工程目标管理的考核评价,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完整性。

(六)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加强收缴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费为经营性收费,按照“有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区别对待,按类别计价。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生产成本确定,不含利税。根据水资源有偿使用要求,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价要逐步合理化、逐步到位,根据水资源情况、供水成本和市场供需变化及时调整。水价由政府制定,按照《江苏省水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发布后,将尽快出台《南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各县(市)区要按照营业费管理要求,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2。理顺供水系统,建立健全供水(排水)管理机构。 (南通市给排水管理处,2004年6月南通市编委批准挂牌)

3。加强会计管理。水利工程水费将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农业供水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应改进计量设施和计量方式,逐步实行计量收费。积极培育农村用水合作组织。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没有计量设施的必须限期安装。完善水费收费方式,减少收费环节,逐步实行水费自收,提高缴费率。征收农业水费,要落实水价公示制度,接受民主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严禁村、村在水费征收中擅自增加、截留水费。实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对超标用水者实行累进涨价。供水单位(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当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降低供水成本。

(七)分流人员的妥善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1。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理单位应当在固定人员和岗位的基础上,拓宽就业渠道,妥善安排和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元化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旅游、养殖、农林牧生产建设等具有行业优势的项目。企业利用水利工程管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优先安排水利管理单位的人员。在清理现有水管机组运营项目的基础上,运营项目分离与分流人员安置相结合。市水务管理单位和企业水务管理单位人员的分流安置,按照《市政府关于市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统政发[2002]93号)和《市政府关于市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市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企业转制改革实施意见》(统政办发[2002]94号)有关规定,有关人员在其他地区执行相关政策。在分流人员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要统筹协调。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八)税收支持政策

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分出的维保企业,以及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设立的综合经营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九)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水利管理单位拥有土地、树木、水面等自然资源,以及工程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按照自立门户、发挥优势、深挖深挖、扩大金融资源的思路,通过规范的产权制度改革,着力将这些资源和资产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对于兴利项目,可以采取多种改革形式。其中,水利工程、供水、旅游等项目可组建股份公司;土地、森林、水面、不动产、设备可以由个人或集体出租经营;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某些资源或资产的权利可以公开转让和支付。对临近流域或同一流域的水利工程,要积极鼓励在供水、旅游等项目中实施多种形式的联营,充分发挥规模效益。改革农村小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明确所有制,放活经营权,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水利合作组织,实行招标合同、招标租赁、招标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要加强对改制收回资金的管理,使用农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滚动发展。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强化重组后的行业管理。

(十)加强水利工程环境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注重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利管理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求。水管理单位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

2。依法界定权利。依法确认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是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防洪安全,规范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国土、水利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小组。全面开展工程权利确权划界工作清查工作,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土地权属和管理保护范围。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文件,但尚未确权发证的,应当及时完成确权发证工作。 2004年下半年完成江海堤防、一级和二级河道、大中型闸站的地籍调查、确认划界、登记发证工作。其他项目将于2005年上半年全面完成。

3。加强安全管理。水利管理单位要增强安全意识,严格规范作业,加强水利工程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运行。水利工程和保护区内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项目的管理,应当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江海堤顶和防波堤确需用作公路的,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科学论证和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用作主要交通通道,应限制路堤上的交通流量。

(10一)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施工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新建水利工程要实行建设与管理有机结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制定管理计划,计算管理费用,明确项目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管理和运营资金来源。被允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项目竣工前,必须完成确权和划界工作。

(Ten 二) the of and , and to law

the and of and on water , and for the of water . Water and water units at all must water laws and , to law-based , law-based , and law to that laws must be , law must be , and must be . the order of water in with the law and the of water .

三、 and and

(一) and . The has a group for the of the city’s water , and is for the of the city’s water . The group is by the ’s in of the city’s water and . Heads of such as , , and other . The water a group to be for daily work. All to the of labor to their , that are in place, and the of the water Go ahead. The 's of all () and the of the of the water , set up , plans based on the and local , and and them.

(二)Study and . Local and study the and of the state and the on the of the water , and their of the of the water in our city. It is to the and of the , and a sense of . It is to do a good job in the work for the of water and , the of water units, to a good for the .

(三) plans and do a good job of pilot . The (city) and plans based on local . The of plans must to the of from . It is to learn from the of the of and state-owned , and also to be based on the of the water and the unit, and it be . . () and also types of , carry out pilot work, -up , and to the tasks by each water unit and the quo of and . , it is to study it in time, , and for the .

(四) steps and time . The steps are into three : , and . In the first half of 2004, the of the , the of posts and staff, the of funds, and the water unit were . work; in the half of 2004, the was , all funds were fully , and the water and work was ; and were out in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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