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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工作
关于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办发[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物流园区规划,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轻物流企业税负
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的要求,协调完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部门要及时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缴纳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代运输环节营业税率不一致的问题。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大,投资回收期长。在加强和改进管理、节约用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科学制定国家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为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提供重点保障。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时纳入总体规划安排。如涉及农用地转用,可优先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老厂房、仓库、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租的,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后,可以协议转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拍卖或者挂牌。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老厂房、仓库、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租的,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后,可以协议转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拍卖或者挂牌。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老厂房、仓库、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租的,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后,可以协议转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按规定办理,经批准,可以协议转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按规定办理,经批准,可以协议转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捷通行
进一步降低过桥过桥费,按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 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监管,取消不合理收费站,逐步降低高速公路高收费标准。对于经营权已转让的繁忙路段,应根据政府财力逐步回购经营权。尽快研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协调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体现政府综合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收费公路,主要是高速公路。大力推广不停车收费制度,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抓紧修订完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道路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按照依法、高效、环保的原则,研究制定城市配送管理办法,确定城市配送车辆标准环保车型,全面禁止乘用车改装为货运车辆,切实解决城市公交问题配送,配送车辆停车难,推动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加快规模化发展。研究调整挂车交通强制保险征收政策,促进挂车运输发展。
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物流管理碎片化。加强依法行政,完善政府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结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完善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认真清理物流企业资质审批事项,逐步减少行政审批。要打破区域封锁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为物流企业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和非个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进一步规范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法律未规定和国务院批准必须由法人申请的资质,由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并取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当地有关部门备案。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和经营许可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凭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免去工商登记核验和过户手续。合理规划口岸布局,完善口岸通关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加强物流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建设,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统计、工商登记、土地使用和税目设置等方面明确物流行业类别,进一步确定物流行业的行业地位.
五、鼓励物流设施资源整合
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推动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目前,仅为本行业和本系统提供服务的仓储运输设施,应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发展社会化物流服务。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联合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支持物流企业加强与制造企业的合作,全面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与制造企业共同设立第三方物流企业。制造企业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办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改制的契税政策》(财税[2009]59号)根据财政部通知(财税[2008]2008年第10号)17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统筹发展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外包物流业务,扩大物流需求,促进区域内物流基础设施 与信息平台等共享共享 等相关扶持政策。统筹发展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外包物流业务,扩大物流需求,促进区域内物流基础设施 与信息平台等共享共享 等相关扶持政策。统筹发展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外包物流业务,扩大物流需求,促进区域内物流基础设施 与信息平台等共享共享
六、推动物流技术创新应用
加强物流新技术自主研发,重点支持货物跟踪定位、射频识别、物流信息平台、智能交通、物流管理软件、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适时开展物联网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示范。加快先进物流装备研发,提高物流装备现代化水平。加强物流标准制定和推广,推动物流标准实施。鼓励物流企业应用供应链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当地群众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物流企业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推动有关部门、重点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物流企业不断提高物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科学采集、安全管理、有效利用、深入开发、有序交流物流信息化综合应用。调整完善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推动物流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处理好安全与协调的关系,
七、加大对物流行业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投资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在物流园区的运输、仓储、配送、信息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快创新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抵押、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进一步提升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等级。完善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券。
八、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
要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建立畅通高效、安全便捷的农产品物流体系,着力解决小规模、多环节、农产品物流运营成本高、亏损大。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直接配送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加强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主要产区,推广大型连锁超市、学校、酒店、大型企业等终端用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充分发挥农村供销社和邮政系统的网络优势,积极开展“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配送。抓紧开展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调整试点,妥善解决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大型企业从事农产品物流业,提高规模农产品物流业的效率。加大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建立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冷链物流体系,对生鲜农产品冷库实行电价同业同价。推进农产品包装标识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包括社区蔬菜市场)的公益意识,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规划建设。
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布局,合理布局。土地在拍卖、拍卖、出让前,区域内有工业用地交易价格的,可参照市场地价水平、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等。确定转让的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商业房地产开发用途。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经批准。研究与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的财产税政策,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实行与水、电、气、热等行业同价。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摊位费等相关费用。必要时,按照法定程序,将展位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进行管理,清理超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供应商收取的渠道费。继续严格落实和完善生鲜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加强管理,改进技术手段,提高车辆检验水平和通行效率。进一步落实全市生鲜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出、便捷停车政策。提高粮食物流现代化水平,推进粮食储运装卸“四化”,加强东北产区散粮储配设施建设和铁路、港口散粮接卸加强南方销区便利化,促进散粮在东北地区布局。粮食列车进关,加快发展散粮铁水联运。进一步推进棉花质检制度改革,提高棉花包装质量和物流技术装备水平和标准化水平,
九、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物流业的重要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创新,积极推动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物流业发展的协调和指导,抓紧细化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规范物流服务工作。提升物流业经营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1 年 8 月 2 日